自帶一瓶20多元的飲料 卻被商家收了80元的開瓶費頭條

餐飲界 / 佚名 / 2016-08-24
自帶了一瓶20多元錢的飲料,卻被商家收走了80元的開瓶費。近日,市民黃女士在市區(qū)某餐廳就餐時,因自帶飲料被商家發(fā)現(xiàn)并收取了開瓶費,向鹿城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進行了投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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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帶了一瓶20多元錢的飲料,卻被商家收走了80元的開瓶費。近日,市民黃女士在市區(qū)某餐廳就餐時,因自帶飲料被商家發(fā)現(xiàn)并收取了開瓶費,向鹿城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進行了投訴。

消費投訴

自帶飲料被收開瓶費

8月中旬,市民黃女士與朋友相約在市區(qū)甌江路某餐館就餐。黃女士說,聚餐當天,他們自己帶了一瓶飲料,飲料是從國外特地帶回來,沒想到正要打開時,服務員卻來告訴說“顧客自帶飲料要收取開瓶費”。

盡管覺得不合理,但想到飲料都特地帶來了,黃女士等人最終還是接受商家的要求,被收取了80元的開瓶費。

事后,黃女士越想越郁悶。她說,飲料才20多元錢,開瓶費卻被收了80元。而且自己買的飲料,憑什么要給商家開瓶費。隨后,她向鹿城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投訴,想弄明白“這開瓶費究竟該不該被收”。

在市場監(jiān)管局工作人員的介入下,餐館才將這80元錢退還給了黃女士。

據(jù)了解,2014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媒體的采訪函中就明確表示,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,屬于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(俗稱霸王條款),是餐飲行業(yè)利用其優(yōu)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

昨日,記者就此在我市一些酒店進行了走訪,在對待消費者自帶酒水方面,不少酒店自定有一套“規(guī)矩”,其中除了有收開瓶費的,也有一些酒店規(guī)定只允許消費者攜帶指定酒水。

部門說法

這種做法已違反《消法》

酒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合理嗎?對此,鹿城區(qū)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吳瀅表示,飲料、啤酒、紅酒、白酒等都屬于酒水范疇;謝絕自帶酒水、收取開瓶費之類的“行規(guī)”,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,違反《消法》,侵犯了《消法》賦予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,都是不允許的。因此,如有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,可直接向當?shù)厥袌霰O(jiān)管部門或者消保委投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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